第一条 为切实掌握welcome欧洲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真正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和社会各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welcome欧洲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welcome欧洲杯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符合相关条件的,均有资格接受资助。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根据其家庭贫困程度分别认定为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特困生)、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本人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300元以下,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孤儿或单亲家庭学生;
(二)烈士子女;
(三)残疾学生;
(四)父母均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五)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
(六)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家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学生,本人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400元以下,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家在老少边区,父母务农,家庭月收入在800元以下;
(二)父母双方下岗,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依靠政府救济维持生活;
(三)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大学;
(四)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五)家庭成员长期患病。
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同时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
(二)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或父母双方虽未下岗(无固定工作),但家庭经济并不富裕。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上由学生本人申请。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请,但校、院有相关档案证明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查工作。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welcome欧洲杯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welcome欧洲杯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welcome欧洲杯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welcome欧洲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welcome欧洲杯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为: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
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welcome欧洲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welcome欧洲杯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各班级提出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welcome欧洲杯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welcome欧洲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学生个人的生活消费情况,集体商议并提出建议名单,在年级(或专业)公示后上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查。
(三)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已初步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进行审查,原则上按同年级(或专业)学生数的30%的比例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初步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无异议,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即做出调整。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方式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应遵循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品学兼优学生优先受助的原则。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国家励志奖
学金、国家助学金、宿迁市人民政府成才基金、宿迁市福彩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受助学生评定、资助金发放等按照相应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在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资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已发资助金的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保障体系,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摸底建档、资助经费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做好精神帮扶工作,注重加强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自立自强教育。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经常了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新生入学后次学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新认定。其余在校生,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0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