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come欧洲杯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时间:2021-01-08点击数:

welcome欧洲杯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暂行)

宿院学〔2019〕1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welcome欧洲杯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与成才服务保障机制,规范welcome欧洲杯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welcome欧洲杯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等规定,结合welcome欧洲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welcome欧洲杯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welcome欧洲杯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结合用工单位需求和学生的日常表现以及学习成绩,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对于学习成绩较差,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处分者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的勤工助学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以及各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生处为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学生处下设

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本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勤工助学岗位申报等工作。

第九条 校内用工单位职责:

(一)坚持“用、管、考”的原则,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二)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明确岗位性质、职责与要求;

(三)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量,督促学生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控制工作时间;

(四)及时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与考核工作,客观公正的核对学生的工时与工资,并及时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五)应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业务培训,尊重学生的劳动,保证学生的安全;

(六)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及时完成工作、工作态度消极的学生,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反映、备案;

(七)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做好人员招聘及上岗资格审核工作。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生资助中心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工作;

(二)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对协议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

(三)拒绝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五)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发生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二)按照用工协议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四)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须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五)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在学生资助中心备案,接受学生资助中心指导,并同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

(六)学生资助中心及用工单位要求的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

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酬金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酬基准。

各用工单位每月5日前上报本单位上月份的《welcome欧洲杯勤工助学报酬支付审核表》,由学生资助中心初审汇总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后,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与后勤处通过校园卡按月发放工资给学生。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提供给welcome欧洲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管理、教学等辅助工作,后勤服务工作,校园秩序维护工作以及公益性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凡未按照第五章程序安排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属于擅自用工学生处一律不支付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用工程序

第十七条  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

(一) 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启动本学年度勤工助学登记工作,各部门填写《welcome欧洲杯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备案表》,申报学年度用工岗位与用工要求;

(二)学生处审核、汇总各单位的用工岗位数,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通过各种渠道向全校学生公布各单位的用工需求信息;

(三)在各用工单位需求信息公布的同时,学生处通过各院向学生发放《welcome欧洲杯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组织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初步汇总与审核学生的勤工助学申请后,推荐适合条件的学生至各用工单位;

(五)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于接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之内携带新学期课程表到用工单位报到。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应注重学生的学业与专业发展的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协助招募或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保证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非法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用工单位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学生勤工助学协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通过学校推荐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处经学校授权,可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达不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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